公告日期:2025-12-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印新材”或“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细则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富印新材于2025年7月22日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就《问询函》中需要律师核查的事项以及因报告期更新,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据此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就《问询函》中需要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据此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出现的简称均与《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引述。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北交所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7、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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