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26 证券简称:富印新材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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