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26 证券简称:富印新材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公司协会等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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