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公告编号:2025-124
证券代码:874426 证券简称:富印新材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选举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据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据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公告编号:2025-124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据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据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据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石山、黄幼平、牛建军
202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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