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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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国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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