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5
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二四年一月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
核问询函》已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收悉。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方圆塑机”、“挂牌公司”)已会同主办券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主办券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改动部分,已经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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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复中若出现部分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存在差异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 4
问题 2.关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27
问题 3.关于实际控制人...... 41
问题 4.关于存货 ...... 49
问题 5.关于应收账款 ...... 78
问题 6.关于盈利指标 ...... 93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 111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文件:(1)有限公司设立时系以塑机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投入,未履行评估程序;根据塑机公司注销时的资产负债表,其净资产数额不足 200 万元;实际控制人袁国清已于 2023 年 6 月以货币资金方式向公司补足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200 万元;(2)塑机公司成立时经济性质为集体(村办),其注销前袁国清与富阳市新登镇共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确认塑机公司是挂牌集体企业,资金全部由袁国清投入,所有资产全部归袁国清所有;(3)2000 年 5 月公司第一次增资,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袁国清、商季明、袁官根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的 243 万元作为追加投资款转入实收资本;经查阅记账凭证及记账联,本次增资实际均由股东以货币资金方式缴入;(4)2002 年4 月公司第二次增资,股东袁国清、商季明、袁官根以应付股利转增注册资本200 万元;经查阅记账凭证及记账联,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实际均由袁国清以货币资金方式缴纳;(5)2015 年 6 月,袁斌杰将持有的公司 38%股份转让给袁国清,本次转让袁国清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2018 年 12 月,袁斌杰诉请法院判决袁国清与配偶唐焕新共同向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2021 年 5 月,经法院调解,
各方同意 2015 年 6 月的股份转让款为 7,900 万元,如袁国清按约如期支付转让
款,袁斌杰将其持有的公司 30.1048%股份无偿转让给袁国清;(6)公司历史沿革中多次股权转让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包括但不限于 2021 年 12 月商季明与商晓鹏的股权转让、2022 年 9 月袁国清与唐焕新的股权转让等。
请公司补充说明:(1)有限公司设立时净资产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相关出资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塑机公司系经批准设立的村办集体企业,后经确认实际系袁国清个人出资企业,是否违反了设立时的批复文件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塑机公司的产权划分是否需要并履行审计、评估、批复程序,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情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是否系相关事项的有权确认主体;袁国清以塑机公司净资产投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资产权属、职工安置相关纠纷或潜在争议;(3)2000 年 5 月公司第一次增资时,相关股东实际以货币资金缴入的原因及合理性,实际出资程序的合法
权纠纷、出资不实等情形;暂挂“其他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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