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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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3
一、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3
二、问题 2 关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22
三、问题 3 关于实际控制人 ......33
四、问题 7 之(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40
五、问题 7 之(2)关于同业竞争 ......43
六、问题 7 之(3)关于安全生产 ......45
七、问题 7 之(4)关于境外销售 ......51
八、问题 7 之(10)关于信息披露......53
九、补充披露 ......57
第二部分 签署页 ......5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业务规则》《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全国股转公司
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
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中要求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一、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文件:(1)有限公司设立时系以塑机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投入,未履行评估程序;根据塑机公司注销时的资产负债表,其净资产数额不足 200 万元;实际控制人袁国清已于 2023 年 6 月以货币资金方式向公司补足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200 万元;(2)塑机公司成立时经济性质为集体(村办),其注销前袁国清与富阳市新登镇共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确认塑机公司是挂牌集体企业,资金全部由袁国清投入,所有资产全部归袁国清所有;(3)2000 年 5 月公司第一次增资,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袁国清、商季明、袁官根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的 243 万元作为追加投资款转入实收资本;经查阅记账凭证及记账联,本次增资实际均由股东以货币资金方式缴入;(4)2002 年4 月公司第二次增资,股东袁国清、商季明、袁官根以应付股利转增注册资本200 万元;经查阅记账凭证及记账联,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实际均由袁国清以货币资金方式缴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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