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422 证券简称:南高峰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修订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总经理在授权内可行使一定的对外投资职能。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股东会对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
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条所规定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外进行短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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