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422 证券简称:南高峰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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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修订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及开具保函的
担保等。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董事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对于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行为,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及股东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担保,除前述决议外须同时具备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签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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