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422 证券简称:南高峰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修订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决定有关董
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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