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422 证券简称:南高峰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修订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价格
第六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三)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和自愿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和公允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法定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权;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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