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2
公告编号:2024-010
证券代码:874422 证券简称:南高峰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我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提出如下利润分配预案: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归属
于 母 公 司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358,215,601.10 元 , 母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137,240,999.72(未经审计),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拟以应分配
股数 1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5 元(含税),
本次拟派发现金红利 54,000,000.00 元(含税)。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权益分派预案应分配股数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上述权益分派所涉个税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8 号)执行。
我们认为,公司以上现金分红预案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了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衢州南高峰化
公告编号:2024-010
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至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施放
独立董事:汪德军
独立董事:胡群义
2024 年 12 月 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