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录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2.关于公司产品”...... 4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3.关于其他问题之(1)”...... 8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其他” ...... 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高峰”)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票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2024年6月7日发出《关于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提及财务、会计、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书面声明予以引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2.关于公司产品。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和子公司中氟化工生产的无水氟化氢及其副产品氟硅酸(以下合称无水氟化氢产品)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其中无水氟化氢为公司主要产品。公司计划通过产业链延伸、扩张下游产品产能、扩展产品品类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无水氟化氢产品内部消化的比例,从而降低无水氟化氢产品的收入占比。
请公司补充说明:(1)报告期公司无水氟化氢产品的产量,未来是否可能新增,是否有压降计划。(2)报告期无水氟化氢产品用于公司其他产品原材料的销量和收入占比、对外直接销售的销量和收入占比,结合期限、预期压降目标说明未来具体压降计划,压降计划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相关主体是否已进行公开承诺。(3)结合公司无水氟化氢产品收入、占比、预期压降目标及当前环保政策要求,量化分析压降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压降后是否符合当地环保要求。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公司各产品的投入产出数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