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
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问题1.控制权稳定性及争议解决机制有效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刘建三、王绪华、范明、王健、李雪梅、韩帮银和孙远奇 7 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17.03%的股份,并通过泰鹏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40.36%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前述 7 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上市后 36 个月。(2)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提案或表决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协议各方未能或者经过三次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所持股份数额表决,按多数决达成一致意见。(3)7 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平均年龄在 60 岁左右,其中,韩帮银和李雪梅 2 人已于报告期前退休。
请发行人说明:(1)分歧解决机制决策效率及可操作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决策造成不利影响。(2)实际控制人任职情况及在实际经营中的分工安排,发行人人才梯队建设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保持控制权稳定的中期、长期安排,是否存在因上市后任职变化、股份转让等因素导致共同控制关系变化的风险,约束机制是否充分有效。(3)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认定依据,其相关锁定期、减持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及收入增长真实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均高于可比公司均值。同行业可比公司非织造
布产品主要用于用即弃型领域,公司纺粘非织造布产品,较多应用于耐用型产品领域,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公司出口产品定价主要参照国际市场竞品价格,在客户开拓时具有足够的议价空间。(2)可比公司欣龙控股无纺布产品单价为 1.8万元/吨左右,公司纺粘非织造布单价与其平均价格相近。(3)报告期内公司过滤与分离、工业用材产品销量持续增长,主要为远景环保等客户采购量增加。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各细分品类的行业格局,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规模、主要竞争对手、发行人市场份额、与同类产品竞争对手相比在技术、客户资源、销售渠道、议价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可比公司选取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实际具有可比性。(2)结合产品类型、与主要客户定价策略、市场供需关系等,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纺粘非织造布、针刺非织造布产品单位售价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与可比公司在产品单位价格、成本结构、原材料结构及价格变化、投料产出率等生产效率、人均产量和人员成本、设备规模及产能利用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位产量耗用工时持续下降的原因,发行人产品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在与欣龙控股产品价格相近背景下发行人成本优势的具体体现,毛利率高于欣龙控股的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下游客户经营情况、终端行业变化趋势等,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向相关客户销售增长的具体原因,发行人不同类型产品销量增幅与终端产品
销售地域及行业发展趋势是否匹配。(4)结合原材料采购和运输到货周期等,分析说明以现款向供应商采购的结算模式下,向相关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预付款项与发行人采购周期是否匹配,相关预付款项的期后结转情况。(5)结合 2025 年全年及期后经营业绩、与主要客户合作情况、在手订单等,分析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销量、销售额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贸易客户终端销售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核查手段的具体执行情况、控制措施、覆盖比例等。(3)说明对主要销售、采购人员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与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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