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415 证券简称:新亚电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
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逐
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
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
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
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治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可设立审计
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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