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415 证券简称:新亚电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
计制度及实施;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务;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务的,任何一名委员均有权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原因
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选新的委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审计工作组,作为审计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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