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4415 证券简称:新亚电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苏州新亚
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
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等非因经营产生的占用。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
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根
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