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4415 证券简称:新亚电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的管理,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收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
大经营规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
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
种投资行为,但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包括:
(一)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二)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对非全资子公司投资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
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各项对外投资工作,明确公司及子公司各级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责任,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第二章 对外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对下列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进行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除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长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如未盈利,免适用本条规定的净利润指标。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
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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