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8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41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2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47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8
第十二章附则......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7639517X0。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inhong New Materi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连云港市东海县安峰镇峰泉路 88 号,
邮政编码:2223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62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依托丰富的矿产资源,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坚持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为基本要求,遵循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坚持市场准则和科学管理相结合。以人为本,打造安全和环保及生态品牌,为用户提供一流产品,为社会、员工、股东和企业其他关联方创造更大价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选矿;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矿石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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