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七百五十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七百五十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交易,或者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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