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和《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法律、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任职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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