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任职资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节任免程序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班子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其本人书面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九条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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