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归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上述第 0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响影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 0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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