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公告编号:2025-146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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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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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申辩,也可以提交书面签字文件进行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文件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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