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昱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释 义......5
正 文......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公司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0
四、公司的设立......15
五、公司的独立性......18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0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34
八、公司的业务......3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2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2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8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3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4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6
十六、公司的税务......68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70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3
十九、本所律师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4
二十、结论性意见......78
附件一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80
附件二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84
附件三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85
附件四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86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昱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宝昱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陕西宝昱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或“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审核适用指引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相关法律事项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