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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5:53:55 股吧网页版
德耐尔: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4402 证券简称:德耐尔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其职责范 围,保障其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国证监会和北京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设副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八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30 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指定 1 名副经理代为履行经理职务。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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