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4400 证券简称:爱得科技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明确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任、任期届满、罢免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非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需说明离职原因、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后续履行计划。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非独立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的,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事务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后 5 个工作日内,原董事进行离职交接。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交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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