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4400 证券简称:爱得科技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另行确
定的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时,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经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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