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起人和股东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7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7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更新...... 38
一、《问询函》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及控制权稳定性...... 38
二、《问询函》问题 4.创新特征与研发情况披露准确性...... 38
三、《问询函》问题 5.收购湖南利农及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公允性...... 55
四、《问询函》问题 6.生产经营合规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 55
五、《问询函》问题 12.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59
六、《问询函》问题 13.其他问题 ...... 5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赤诚生物”“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原已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下称“首次申报”),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五
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华兴会计师已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并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华兴审字[2025]24002820258 号”《审计
报告》(下称“加审期间《审计报告》”)。基于此,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在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下称“加审期间”)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下称“补充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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