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5
公告编号:2025-058
证券代码:874398 证券简称:普特医疗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9 月 5 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认定:浙江普
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广州欧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海珠区市监局作出被诉行政裁决适用法律不当、裁决结果有误,应予撤销,并判决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粤穗海知法裁字〔2024〕3 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等。
2025 年 9 月 19 日,本案第三人广州欧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广州知
识产权法院的上述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均(如适用)
公告编号:2025-05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珠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朱向忠(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广州欧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珠区市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作出的粤穗海知法裁字〔2024〕3 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裁决)中,认定:原告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普特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普特 PT8 自锁托槽”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广州欧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欧欧公司”)专利名称为“双动栓托槽与正畸矫正系统及其矫正方法”、专利号为201510102786.2 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1 保护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决:责令浙江普特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原告浙江普特公司不服海珠区市监局的上述行政裁决,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就该等事项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广州欧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针对上述案件,浙江普特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公告编号:2025-058
1、撤销被诉行政裁决;
2、判决海珠区市监局撤销广州欧欧公司提出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案件;
3、案件受理费由海珠区市监局承担。
事实和理由为:
(一)被诉行政裁决的作出,存在程序违法。
(二)被诉行政裁决的作出,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出具《行政判决书》,认定:浙江普
特公司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广州欧欧公司权利要求 1 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弹性部件”“弹性栓体”以及“弹性部件”“弹性栓体”与其他结构匹配关系等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的保护范围。广州欧欧公司将其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技术方案要求纳入本案的保护范围,依据不足,海珠区市监局对此技术事实的查明、分析认定有误,浙江普特公司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海珠区市监局作出被诉行政裁决适用法律不当、裁决结果有误,应予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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