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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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005号
致: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
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并说明了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源进路6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中国证券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15:00-2025年4月15日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100 %。出席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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