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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7:10:06 股吧网页版
长鹰硬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0560 号
致: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昆山长鹰硬质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25),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启君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7,142,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42,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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