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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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301 号
致: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https://www.neeq.com.cn/)披露的《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
果为准。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在山东省东营市
东营区淮河路 7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王志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15:00 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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