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874392 证券简称:祺龙海洋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规定,未勤勉尽职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原则、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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