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君致法字 2024563-3 号
中国·北京·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Add:11 F, Block B, Global Trade Center,No.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Beijing,10001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君致法字 2024563-3 号
致: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金钛股份”)的委托,担任金钛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报告字2024562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君致法字 2024563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24563-1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君致法字 2024563-2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金钛股份本次发行并上市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及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等内容的描述,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发行人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金钛股份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