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4
证券代码:874390 证券简称:佑威新材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三会决议等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更正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股份挂牌、再融资、发债、发行可转债等融资行为刊登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
(四)公司向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股转公司;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承担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被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进行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全国股转公司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全国股转公司。
第九条 公司的相关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参与研究和讨论涉及需要信息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