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389 证券简称:立万精工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担保的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权限范围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出现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可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在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经理层负责实施具体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系统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等材料。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
(一)担保合同的签订:
未经公司权力机关批准,董事、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1、为他人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2、担保合同应合法、合理、合规;
3、担保合同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债权范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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