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7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德美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8, P.R.C. ,100028
Tel:86-10- 6440 2232 Fax: 86-10-6440 2915/6440 2925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德美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德美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德美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
出具的《关于北京德美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词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现本所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业务中存在外包,且外包总
成本较高,外包内容主要是技术服务、施工作业服务;(2)报告期内存在违反商业约定的劳务分包情形;(3)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获取业务。
请公司补充说明:(1)①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的人员数量和占比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外包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大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②外包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采购的石油钻井技术服务、油田增产技术服务等技术服务及施工作业服务,在公司各类型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业务,与公司在各类型业务中自身提供服务的区别,是否具有替代性,核心工序是否存在对外依赖情形,结合前述事项分析公司主要技术及核心竞争力;③外包服务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公司对外包服务商的选取标准及管理制度,服务的质量控制措施;与外包服务商的定价机制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分摊费用等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④劳务外包公司湖南职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互联网平台与公司是否有关,是否专门为公司服务,公司业务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2)①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不存在劳务分包,是否披露错误,如是,请更正并补充披露劳务分包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的主要内容,是否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环节,分包商是否需要并具备业务资质;②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如存在,公司是否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③公司违反商业约定进行劳务分包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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