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29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德美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二部分 正文...... 4
一、本次股票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6
四、公司的设立...... 11
五、公司的独立性...... 13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9
八、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25
九、公司的业务...... 29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3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39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情况...... 41
十三、公司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7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47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9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1
十七、关于公司纳税情况...... 58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有关情况...... 59
十九、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 62
二十、合法合规经营及是否存在失信联合惩戒情形...... 67
二十一、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68
二十二、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68
二十三、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9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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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德美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德美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德美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美高科”)的委托,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或“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本次股票挂牌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的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有关记录、资料、说明、确认函等。同时,本所律师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2、公司保证已经按要求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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