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874387 证券简称:百英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05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融资和担保事项的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百英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
押或保证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批准。根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
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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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
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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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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