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874387 证券简称:百英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05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 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的有
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单纯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单纯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批准义务。对已按照累计计算规定履行批准义务的,不再纳入上述相关累计计算的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交易中,若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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