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4386 证券简称:杰锋动力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后适用的《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北交所等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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