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9
证券代码:874386 证券简称:杰锋动力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上述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司的信息,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在每个会计年度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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