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9
证券代码:874386 证券简称:杰锋动力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信息更正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信息更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会计差错更正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和可靠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以下称“《持续监管指引 5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差错、未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由董事会决定更正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的
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发现和纠正公司财务信息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的,应综合考虑前期差错的金
额、性质、导致差错发生的特定环境、对关键资本运作的影响等因素,遵循依法合规、审慎客观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主动、及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更正,确保更正后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 公司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进行更正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如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更正的合理性、对会计数据影响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利润等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已公开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应当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形式,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专项鉴证的对象为公司更正事项的内容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或鉴证过程中,应关注更正事项对公司挂牌与终止挂牌、市场层级调整、公开发行并上市、利润分配、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的财务指标要求的影响,在出具鉴证意见时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第八条 公司拟筹备公开发行股票并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已与保荐
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后进行的前期差错更正,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在专项鉴证报告中提供具有合理保证的专项鉴证意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
第九条 公司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进行更正的,应当单独以
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可以不更正定期报告,但因公司披露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被要求全面审计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更正后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
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财务内控重大缺陷等情形,以及相关整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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