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17
二十三、结论 ...... 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地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
本所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细则》的规定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并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对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本所律师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税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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