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385 证券简称:斯坦德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若干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该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公司取消监事会相关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行使职权;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报出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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