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74383 证券简称:晶讯光电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可以对董事会授权,以公开、适当、具体、合法合规为原则,授权内容明
确,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股份比例,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持股比例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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