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4382 证券简称:九目化学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单项价值或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含 20%)的对内投资(主要指对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等)、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对标的公司增资,委托理财等)、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非投资类合同;
(十一)审议批准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交易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以上(含 50%)的购买合同、销售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非投资类合同;
(十二)审议批准单项价值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的公司资产出
售、处置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向子公司提供担保);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每年累计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的公
益性、救济性捐赠事项;
(十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30%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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