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证券代码:874381 证券简称:钰烯股份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现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招股说明书等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作出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3、本公司对回购和赔偿的实施制定方案如下:
(1)回购新股、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2)履行程序
相关各方应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①涉及本公司退款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②涉及本公司回购股份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③涉及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赔偿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赔偿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赔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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