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证券代码:874381 证券简称:钰烯股份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系列内部治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
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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